产品执行标准的种类,在我国产品执行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种,企业可以根据具体产品选择其中一种作为产品的执行标准,企业一旦确定了产品执行标准,其产品就受到该执行标准的约束,符合该执行标准的要求。不然就会受到违约、违规,甚至违法责任的处罚,造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由卫生部文件说明,卫政法发〔2009〕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引》,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该企业标准应办理备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预防、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