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1 农业 NY 农业部
2 水产 SC 农业部
3 水利 SL 水利部
4 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5 轻工 QB 国家轻工业局
6 纺织 FZ 国家纺织工业局
7 医药 YY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 民政 MZ 民政部
9 教育 JY 教育部
10 YC 国家专卖局
11 黑色金属 YB 国家冶金工业局
12 有色冶金 YS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 石油天然气 ST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 化工 HG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5 石油化工 SH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国家轻工业局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QB/T。
在哪个部门办理产品标准证书? 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标准科办理。具体采用国标、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视具体产品而定。
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办理条件
1、批量生产产品,并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企业;
2、办理登记所需材料: a、《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b、产品执行标准文本 c、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d、产品全项目检测报告。
备注:登记的企业需提供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办理程序 1、 到受理登记部门领取、填写《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2、 将登记所需材料一并提交受理登记部门,受理人员出具受理书; 3、 申请单位在时间内凭受理书到受理登记部门取回办理结果。
三、办理期限 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办理结果。
四、收费标准 备案登记确认费:25元/次(超过5个标准50元/次);工本费15元/本。
五、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00-12:00 下午 2:30-6:00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附英文) 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