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工具及化妆工具套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工具及化妆套装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31.1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压入硬度试验方法部分:邵氏硬度计法(邵尔硬度)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9286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QB/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 (NSS)法
QB/T 3832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人体无毒无害。
3.2 外观要求
3.2.1 产品应洁净,无明显污渍,外观整体端正,无明显歪斜。
3.2.2 化妆刷的毛刷应柔软顺滑,粗细基本均匀。
3.2.3 产品金属件应光滑,无明显锈蚀、凹陷、变形、磨损等缺陷。
3.2.4 与人体接触部位应光滑,除设计用途外无可能伤及人体的毛刺、尖锐边缘。
3.2.5 产品表面涂层颜色符合要求,无明显色差。
3.2.6 产品表面的文字、图案等应清晰、完整、位置准确。
3.2.7 套装中各产品应相对固定,易于取出和放回。
3.3 尺寸偏差
产品实际尺寸与标示尺寸相符,允许偏差为±5%。如有特殊要求,可根据顾客要求而定。
3.4 化妆刷毛束拉力强度
产品的毛束应牢固,能抗至少8N拉力。
3.5 木质材料部分
3.5.1 含水率
含水率≤14%。
3.5.2 木质材料涂层
木质材料涂层应无脱落、缺损、开裂等现象。
3.6 金属材料部分
3.6.1 电镀层耐腐蚀性
a) 主体表面经6h中性盐雾试验,其耐腐蚀级别不小于6级;
b) 其他部位表面(如内表面)经3h中性盐雾试验无锈点。
3.6.2 针头、刀口
粉刺针的针头、美容剪、刮毛刀的刀口应锋利。
3.7 塑胶材料部分物理机械性能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塑胶材料部分物理机械性能
3.8 跌落性能
产品经跌落性能试验后,无破损、裂纹和明显变形现象。
3.9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感官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透明无色瓶型,在室温下 透明无色瓶型,在室温下 ,直接取样于灯光下感官检查。
4.2 尺寸偏差
用相应精度通用量具(卡尺等)测量。
4.3 毛束拉力强度
4.3 将试样固定在拉力仪(器)的夹具上,然后将夹抓住毛束,对毛束加载荷8N,保持10S,检查毛束部分有无明显脱落。
4.4 木质材料部分
4.4.1 含水率
按 GB/T 1931的规定执行。
4.4.2 木质材料涂层
按 GB/T 9286 的相关规定执行。
4.5 金属材料部分
a) 主体表面盐雾试验按QB/T 3826的规定进行,其耐腐蚀级别按QB/T 3832评价;
b) 其他部位表面盐雾试验按QB/T 3826的规定进行,目测有无锈点。
4.6 塑胶材料部分
4.6.1 邵氏硬度
按GB/T 531规定的方法检验。
4.6.2 耐温性
a) 耐热性:测试样品放入已恒温的烘箱中(60℃±2℃)中8h后取出,恢复到室温后样品应不损坏,无明显变形、变色、能正常使用。
b) 耐寒性:产品放入已恒温的冰箱中(-20℃±2℃)中4h后取出,恢复到室温后样品应不损坏,无明显变形、变色、能正常使用。
4.7 针头、刀口
粉刺针连续刺破80g/cm2的复印纸30次;美容剪、刮毛刀的连续剪或垂直切割80g/cm2的复印纸30次,针头、刀口应保持锋利。
4.8 跌落性能
将试样自由跌落至平整的水泥地面,跌落高度1.0m,观察结果。
4.9 卫生指标
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5.1.1 出厂检验应以相同的工艺条件、品种、规格、生产日期的产品组成批。对包装外观要求的检验,组成批的时间可以是批的组成过程中,但不能固定时间,也可以在批组成以后。
5.1.2 收货方允许以同一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的产品交货量组成批。
5.2 取样方法
样本应从批产品中的上、中、下、前、后、左、右等不同部位随机抽取足够用于各项检验和留样的单位产品。并贴好写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的标签。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产品经公司质检部门对感官要求、尺寸偏差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方可入库或出厂销售。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5.3.2.2 在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料、工艺、配方发生重大改变时;
b) 产品投产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场所改变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 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允许从原批次中加倍抽样进行检验,复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复验结果如再次出现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包装应有如下标志:
a)产品名称、商标;
b)净含量;
c)产品标准编号;
d)生产厂名、厂址;
e)保质期、生产日期或限用日期;
f)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7.2 包装
7.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包装应密封,印刷图案清晰完整。
7.2.1 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或按供需双方商定的包装方式。
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运输中应避免受潮、受压、曝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通风良好、干燥、阴凉的仓库内,并应离地、离墙贮存;不得与有异味、有毒、有害、有污染物品一起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