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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步骤

  制定食安企标的前提条件

  所生产的食品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注: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办理备案。

  一些不需要备案的情况:

  1、食品生产企业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的。

  2、属于集团公司或者连锁公司或者委托方,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外省市备案的食安企标,并且注明适用范围的。

  3、生产仅供出口的食品。

  4、非食品生产环节生产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中简称食安企标)的定义:指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从原料选择、生产过程至终产品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

  内容涵盖《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有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农残留等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及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要求。

  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内容和指标,不属于食安企标备案的内容。

  三、办理备案所需材料及报送方式

  备案材料:1、备案登记表;2、标准文本;3、编制说明;4、审定意见表;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食安企标备案全程网上办理,优化了食安企标备案程序,实现网上提交材料、办理备案并公开文本。

  企业应在"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网上填写《备案登记表》,网上提交材料附件,并在30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供纸质版备案材料。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企业应在"管理系统"中下载食安企标文本和编制说明模板进行编写。

  四、食安企标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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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食安企标的结构

  包括封面、前言、正文、附录四部分。

  正文包括:名称、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要求、标志与包装(运输、贮存)。

  技术要求包括: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农残留限量、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食品生产过程卫生、运输和贮存要求参照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的规定。

  注:净含量、检验规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不在食安企标中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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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食安企标的名称

  应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或通俗名称。可参考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或者GB2761《真菌毒素限量》、GB2762《污染物限量》食品分类系统中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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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范围、术语和定义

  范围:指该标准适用的食品种类

  术语和定义:应重点说明使用的主要原料(配料),辅以说明添加的辅料、基本生产工艺,以便于界定食品的范围。食品范围包括多种食品,不同食品技术要求不同时,应注明该标准适用的各种食品品种定义。

  注:食安企标中应列出所有原辅料,按照使用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并写明每种原辅料应符合的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4、感官指标

  一般是从食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形态与杂质等方面进行描述,同时应制定与感官指标对应的可行的检验方法。

  5、理化指标

  主要包含三方面指标: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食品特征性指标、有害化学物质。并写明指标值及检验方法。

  6、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

  依据GB2762《污染物限量》和GB2761《真菌毒素限量》,企业必须规定与国标保持一致或严于国标的限量并写明检验方法。如国标中没有规定,企业可自愿制定限量值,但一般不予判断为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7、农残留限量

  依据GB2763《农药残留限量》和农业部关于残留限量的相关公告,写明食安标准中需规定的农名称、限量值和检验方法

  农药残留限量主要是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某些干制水果、坚果、某些饮料、食用菌、香辛料、动物源性食品标准中的指标,在加工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中并不常见。残留主要涉及动物性食用农产品,如动物肌肉、脂肪、肝、肾、奶、蛋、蜂蜜、水产,很少涉及加工食品。

  8、微生物

  依据GB2992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确定食品的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值、检验方法,食安企标可严于GB29921。如某食品不在GB29921食品分类中,相应的食安企标中可不设致病菌指标,企业可自愿制定致病菌限量值,但一般不予判断为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等微生物指标不是必须设置的项目,食品强制性标准没规定的,可不制定。

  注:乳与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中的致病菌限量,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产品类标准执行。罐头食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9、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依据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卫计委相关公告,列出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通用名称、使用量和检验方法。营养强化剂使用量用范围值表示;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按单一食品添加剂分别表述使用量。

  备案后,当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减少时,不需要修改食安企标;当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增加时或者当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品种减少或增加时,需要修改食安企标。

  注:属于原料带入的食品添加剂,不在该标准中表述。

  10、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方式及保质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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