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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

       企业如果执行国家标准,就可以不制定企业标准。如果需要制定企业标准,那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性,如: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但是企业内控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否则失去制定企业标准的意义,内控标准依法可以不备案。

  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只要产品有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就必须执行,否则就是违法,就要承担想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要制定企业内控标准,就一定要高于该国标,但不一定作为交货时的标准,交货的标准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准。如果产品有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以不执行该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但是企业标准也可以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这都不违法,只不过市场竞争力很弱,一般企业都不这样做。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在制定企业标准时,不论几个企业标准引用了国家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只要注明就行。注明方法遵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标准执行。法律明确规定,所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不用企业备案,企业只是执行,地方标准化部门也无权备案这些标准,说白了就是不够格。如果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那必须备案。

  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企业标准登记备案申请表(附表)(1份)

  2、企业标准纸质文本(5-10份),电子版标准文本(1套);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1份);

  4、企业标准验证报告(1份);

  5、企业标准审定意见及专家签名单(1份);

  6、首次登记、备案的企业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各1份)。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必要时,到企业检查其按标准组织生产情况及和检验能力。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予以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审定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标准格式符合GB/T1.1和GB/T1.3的有关规定,内容不与我国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在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栏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上加盖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并予以编号。注明受理时间和有效期。

  企业备案标准三年到期或需要修改、补充的,申办人应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标准复审、确认、修改或废止手续。

  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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