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各区县药监分局、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令第13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及《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京质监标发[2008]431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前,应将企业产品标准报送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复核。经复核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作为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时的申报材料。
二、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编写指南》(DB11/T1000)系列地方标准及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编号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编写指南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通用内容的编写》(DB11/T 1000.1)中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产品标准的申报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复核程序执行。
四、企业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应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产品标准,按照《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报所属区县质监局、分局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疗器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5]〕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