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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标准备案

深圳市企业标准备案

根为加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产品标准备案要求
1、消防产品、农药、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产品标准须经各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在申报表上盖章后进行备案;
2、 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时还须提供注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
3、 消毒药械产品标准备案或复审备案时还须提供卫生许可证和卫生许可批件。
二、企业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登记时应提供该标准的代号和名称;
三、备案企业标准,应提供:
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3份);
2、企业标准文本(5—10份);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3份);
4、企业标准验证报告(3份);
5、企业标准审定意见(3份)。
四、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后,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有变化时,应向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备案手续。
五、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由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制作。
六、 取得《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在其产品或产品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明所执行标准的编号。
七、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从登记、备案之日起,无特殊原因,半年内不得修改、变动。确需修改、补充或变动的,须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八、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从标准实施之日起,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后三十日内向原登记、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办理变更登记或废止手续。
九、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无标准进行生产的,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建议有关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 本办法由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其它说明
1、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内,标准的主要技术参数若有修改,应提交标准修改报告单。标准修改报告单应经原审查组组长签字同意;列入第三条规定的特殊产品还应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备。
2、报备的企业产品标准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的,需提供经省级以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确认意见。
十二、 受理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属管理标准或工作标准的,即时告知申请人无需备案,不予受理;    
2、不属于我市标准备案管辖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四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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