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产品标准系指对产品结构性能、规格、质量特性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它可以规定一个产品或同一系列产品应满足的要求,以确定其对用途的适应性。产品可以是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或服务。产品标准根据其功能可分为产品交付标准和企业内使用的产品标准。产品交付标准系指作为产品生产、交付检验、验收和仲裁检验用的依据,是生产企业对消费者和社会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
产品交付标准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的合法标准。产品交付标准应符合: a) 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b) 有关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 c) 企业声明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注:企业声明系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产品的声明书、说明书、质量证明书、装货清单、交货单、标签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d) 企业产品标准。包括: 1) 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2) 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3) 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加以补充规定,并作为出厂交付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条件:申办人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企业标准登记备案申请表(附表)(1份)
2、企业标准纸质文本(5-10份),电子版标准文本(1套);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1份);
4、企业标准验证报告(1份);
5、企业标准审定意见及专家签名单(1份);
6、首次登记、备案的企业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各1份)。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必要时,到企业检查其按标准组织生产情况及和检验能力。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予以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要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审定
标准: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标准格式符合GB/T1.1和GB/T1.3的有关规定,内容不与我国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在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栏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上加盖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并予以编号。注明受理时间和有效期。
企业备案标准三年到期或需要修改、补充的,申办人应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标准复审、确认、修改或废止手续。
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