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产案
(二)性质:便民政务
二、设定依据
1、1988年12月29日令第11号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化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和行业的,应当制定企业,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须报当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990年4月6日令第53号公布,自1990年4月6日起施行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行业和地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备案。
3、2009年3月8日,质检总局、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产品规定〉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产品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化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的产品须报当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区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技术局的企业产案事项实施权限为: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上登记企业所在地在的企业。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境内的生产企业制定没有、行业或地方的企业产品,或制定严于、行业或地方的企业产品,应当报技术局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产品按其规定执行。
五、行政审批条件
企业产品发布30日内,应当报技术局备案。
行政审批条件:
1、备案材料齐全。
2、内容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的规定。
3、编写格式符合 GB/T 1.1 的要求。
六、申请材料
企业产案时应提交材料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