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明确一个问题:产品是否可以无标准生产?
答:《标准化法》第6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二、 流通产品是否必须要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
答:《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就需要做企业标准执行号,这个可以找我们办理
三、有没有例外情形?
答:《产品质量法》27条: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注:产品执行标准号属于标识的一部分,标识不用标,标准自然可以不用标)。
引申一下:
四、推荐标准有没有强制效力?
答:如果在产品上标注了就具有强制效力,必须符合。见第五条。
五、产品标注的是推荐标准,能否不完全按照此标准?
答:不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产品质量法》第26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六、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作废了、废止了或被替代了,有何风险?
答:一般被认定为虚假标注或者无标准生产。
三、企业标准备案所需资料:
(1)标准文本;
(2)编制说明;
(3)备案表;
(4)审定纪要和结论;
(5)审定人员名单;
(6)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电子副本。
(7)必要的验证材料,如检验、测试、实验、报告;
(8)企业发布布文件、承诺声明
(9)其它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