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普通食品备案流程:
1、企业准备标准备案资料
2、企业自行或委托组织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评审(不通过需要补正资料)
3、标准备案资料接收窗口核对资料 (不通过需要修改)
4、省疾控中心技术
5、省卫计委受理备案
6、企业领取备案标
普通食品备案资料:
企业将备案所需资料邮寄或自行送达到企业标准备案资料接收窗口,备案资料接收窗口对相关材料进行清查、核对。对于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告知企业补充和完善;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备案资料,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技术。企业应提交的标准备案材料有:
(一)企业已自行组织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评审的,提交下述资料:
1、3名以上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专家名单登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网站查询)的审评意见表、企业按照专家审评意见修改情况说明表(企业落款处盖公章及骑缝章),各一份;
2、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首页、第三页盖公章及骑缝章,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一份;
3、企业标准正式文本(首页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写要求见附件1,一式三份;
4、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企业落款处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写要求见附件2,一份;
5、标准项目的验证资料:如: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或企业自检报告(盖公章);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如实提交必要的依据和验证材料;
6、必要的证书及批文:如:保健食品需提供“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附件)等;新食品原料需提供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相关公告复印件等(每页盖公章);
7、修订、延续备案复审的标准,提供已备案的原标准(首页盖公章及骑缝章),一份;
8、食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每页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无备案标准生产经营范围资质的和企业预核准通知书,需提供企业备案标准的情况说明,并承诺依法依规经营生产,若因其他原因未能获得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将已备案标准退回销毁;委托生产加工的,需提供委托关系证明和委托双方企业营业执照),一份;
9、向社会公开的企业标准公开文本(首页盖公章及骑缝章),一份;
10、企业标准备案办理人委托书和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每页盖公章),各一份(领取备案文本时提供)。
(二)企业没有自行组织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评审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评审,应提交上述除第1项的各类资料,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审。
说明:保健食品“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附件中有产品质量标准,且企业标准技术内容与其一致的;或“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附件中没有产品质量标准,在延续备案时主要技术内容无修订的,无需组织专家评审,不需要提供第1项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