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在网上政务大厅的正式名称和代码是“企业产品标准备案”,“5474”。适用范围是“本事项适用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自我声明公开)的办理”。
第二,办理本事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办、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条件
1、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发布后30日内,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登录网上办事平台,根据《企业标准网上备案用户手册(企业版)》的指导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2、受理备案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的书面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已在网上系统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的确认。
(二)复审准予批准的条件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1. 复审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改的;
4)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5)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一般为3年――以企业产品标准发布日期开始计算);
6)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2.复审结论
1)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2)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3)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报标准备案管理部门。
第三,办理本事项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网上自我声明公开的方式。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2.自我声明公开备案承诺书
3.指标与要求项目公开表(三)申请文书名称
第四,了解一下本事项的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