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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的基本审核程序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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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性审查:由省标准化协会进行技术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标准的内容、技术指标等是否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一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相抵触;企业标准编写的格式是否符合GB/T1.1的规定。

 

 

2、备案:技术性审查通过后,由标准化处进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并赋予企业标准备案号

企业标准备案后要经常审查吗?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493)

产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后,企业就可以用这个标准了。需要注意三点:

一是企业标准的有效期为3年,3 年到期时应申请标准复审,不然就要作废的;

二是在使用期间,应关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变化,一旦企业标准的内容与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发生冲突时,应及时修改企业标准,并申报备案,不然企业标准属无效标准而不能使用的;

三是若产品有了变化,也要及时对企业标准进行修订和申报备案,以保持产品与企业标准的一致性,避免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

企业标准备案办理工作程序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528)

%title插图%num     标准备案是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标准化贯穿于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全过程。涉及到市场营销、设计、生产、工艺,试验、验证、贮存、运输、售后服务以及有关的安全,卫生,能源环保等各个环节,是企业与市场,企业与顾客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因此,认真做好标准备案这项工作十分必要的。

为了提高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和标准备案质量,加强廉政建设,确保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程序:

一、备案程序

(一)凡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以及下述几类产品的企业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1、农药、肥料、饲料添加剂、饲料预混料;

2、化学试剂、生化试剂;

3、保健用品;

4、医疗器械;

5、消防产品、安全防范报警系统、犯罪鉴定技术、警用装备与器械;

6、特殊用途化妆品;

7、计量器具。

(二)企业标准备案应按《河南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凡来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单位,应持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前往一楼行政服务大厅申报企业标准备案,由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1、对属于市级或县级备案的企业标准,应退回市级或县级标准化部门备案。

2、以下企业标准备案审查时还需提供的材料: 属于农药类的企业标准应提供(河南省农药检定所)或(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未办理(定点)的企业不予受理。标准至备案之日起有效为三年。超过有效期的标准应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重新备案所要提交的资料:①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原件(复印件)②重新备案的产品标准。

3、企业的产品标准按国家标准1.1的有关规定打印,企业如申报的标准文本不规范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根据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4、企业再次申报的企业标准如基本符合要求,经主管人员进一步的审查合格可办理手续。

5、由标准化协会等中介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企业标准审查,届时通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起草人参加审查企业标准的会议。如企业未能按时参加会议,则应说明情况等待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审查。

6、企业在审查会议结束后,按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交由担任审查的专家组长签名确认企业已修改完成,最后将备案有关资料按以下顺序整理成册: —企业标准备案书;—标准文本;—编制说明; —审查意见表及汇总表(包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按此顺序装订好一式三份后,交予一楼行政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等候备案批准后领取企业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492)

%title插图%num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七)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企业标准备案的办理依据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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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的必要性和简单问题解答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598)

假如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没有国家标准,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的话,企业就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产品生产的标准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指导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备案的产品种类包括除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保健品、医疗器械(Ⅱ类和Ⅲ类)、医药产品、软件产品、食品添加剂、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饲料添加剂以外的产品。企业还应将其产品执行的标准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登记的执行标准可以是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title插图%num

提交资料: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1份);

2、《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1份);

3、 标准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

4、 标准编制说明(1份);

5、 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1份);

6、《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不需提交1、4项及标准电子文本,已有登记证书的请提交登记证书;如有企业标准备案方面

如何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要求

1、 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和进行技术审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

2、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标准的结构、格式要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标准,内容完整并能准确表述产品的功能和特性。

3、企业应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合法性、科学性、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标准的实施后果负责。

4、企业产品标准应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5、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备案部门将注销标准备案,并予以公告。 如有需要请随时联系我们!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作用:

1、便于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实施管理。经过备案,便于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所辖地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情况,实行有效管理。

2、便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情况,如发现有标准没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提出修改建议或令其改进或责令停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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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需遵循原则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519)

%title插图%num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企业标准备案新规与旧规的区别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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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9月1日起, 开始实施新的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

新的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做出以下更新:

(1) 产品企业标准备案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需同时申请

(2) 产品企业标准备案除原来要求(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 (会议纪要)表1,表2,6标准申明)以外,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需提供:1.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1份,2.第三方检验机构或本企业(具备全项目检验能力)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原件一份3.标准文本一份

如果您对新规有任何问题的,欢迎来电咨询, 胡小姐 17688960236 17688960236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指南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54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指南%title插图%num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范围及原则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2、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3、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3)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4)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

(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6)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7)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8)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4、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2)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3)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4)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5)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6、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2)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4)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5)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6)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二、应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

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1、标准文本(送审稿);

2、标准编制说明;

3、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4、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试验验证报告;

6、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材料

应当提交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6、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7、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怎么办理?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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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件
  卫政法发〔2009〕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六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九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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