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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食同源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多少钱

企业标准备案阅读(658)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以下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江苏区域内任一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需要注明在本省范围内所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四条 企业开展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备案企业标准,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第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版(提供光盘);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企业标准由主管领导签署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二)。

  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还企业。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详细说明;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一)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概要说明任务来源、食品性能特点、企业标准起草过程等有关情况;

  2、企业标准编制原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情况;

  3、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进行的必要的验证情况;

  4、实施企业标准的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说明。

  (二)企业标准比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2、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3、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七条 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八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报送必要的产品验证报告、产品配方(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参数和需要限定产品使用范围及用量的产品标签等资料。

  第九条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审并通过。

  参与企业标准评审的专家原则上每次不少于5位,其中三分之二的专家应从省食品安全标准评审专家库(名单另行公布)中抽取,同一单位不超过2人。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在企业标准评审意见表上签字。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标准的评审专家。

  评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

  第十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签署。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委托方和/或受托方,应经其法定代表人(业主)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各适用企业公章。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的企业标准的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和加盖备案章。

  第十三条 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备案章为“江苏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章”。备案号编排格式为:32(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应当在企业标准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向省农委、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通报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提供光盘)。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包括企业标准的备案号、企业标准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备案日期、实施日期和有效时间等,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在办理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食品生产工艺或者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众质疑,提出需要修改时;

  (四)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时;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企业经复审认为备案的企业标准继续有效,无需修订,企业应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见附件三),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省卫生厅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延续备案表和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新的备案号、加盖备案章。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其企业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备案。企业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新的企业标准文本,经审核同意后,在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新的备案号、加盖备案章。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

  (一)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四)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

  (五)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废止的;

  (六)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在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告知其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厅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的备案受理、凭证发放、社会公示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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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阅读(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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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条 为规范本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技术审查。 第五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是企业标准的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备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企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制定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自行编制,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份代号)。 第七条 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纸质件加盖企业公章(列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主要依据)及电子版一份; (四)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电子版加盖企业公章一份; (六)备案前公示情况说明一份; (七)保健食品需提供监管部门批文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加盖企业公章一份(原件审核后返回);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网站公示; (二)公示内容: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包括企业标准名称、编号、企业名称、标准发布及实施日期、企业标准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等食品安全内容)及编制说明; (三)公示期自上网公示日起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企业标准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实名提出反馈意见。 公示期满,企业根据公示反馈意见予以修改,对不予采纳的公示反馈意见要说明理由。企业补充、完善企业标准及相关材料后,在海南省人民政务服务中心网申请备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公示的企业标准提出最终技术性意见。 第九条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申报企业的备案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在线反馈: (一)不属于备案范围的直接告知; (二)提交的有关材料及内容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更正补充完善; (三)属于备案范围、且有关材料及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企业标准文本标注备案号及备案日期、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存档备查。 企业标准备案号格式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份代号)。 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格式为: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专用章。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海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 加盖备案章的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号仅表明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不作为生产许可和保证企业食品产品安全的依据。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在备案有效期届满至少25个工作日前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延续备案,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备案材料。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企业标准申请延续备案的受理与备案程序适用本办法企业标准备案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均可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 已备案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冲突的,该备案企业标准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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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阅读(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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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主体为食品生产企业。

  《备案登记表》中的“备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由企业主要发起人盖章或者签名。

  2、申请备案的标准必须是食品产品的企业标准。

  二、申请材料要求: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标准由主管领导签署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企业标准审查单(含专家组审查结论、专家资质证明等内容);

  (七)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

  (八)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材料;

  2、申请材料必须采用A4规格的复印纸打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材料须真实、合法,复印件应清晰可辩,材料中同一内容的表达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4、备案登记表中“主要负责人签字”应由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不是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表格需按表内栏目及填写说明要求逐项填写,不得漏项,如无该项内容可用"无"或者“/”表示。

  6、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中专家审查结论必须体现“企业标准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等内容。审查情况记录及审查结论均须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原件)。对专家组提出需要修改的,要有修改情况说明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可(原件)。

  7、企业提交的实施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材料仅需要提供相关内容进行简单说明,并列出生产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商)即可。委托加工、委托检验的可以在材料中进行说明,委托加工的应提供受托方的公司名称、地址及其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材料。

  三、企业标准文本的要求:

  企标文本内容项目(结构)要完整,缺少相应项目应有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可或者在编制说明中说明理由;

  标准编号格式为:Q/(四位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企业标准文本格式应当符合GB/T1.1规定或者符合以下要求:

  (1)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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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字体要求:前言、正文的标题(如“前言”、“标准名称”)应为三号黑体,正文中章、条的编号和标题、图的编号、图题、表的编号、表题、右上侧标准编号均为五号黑体,内容为五号宋体或者按GB/T1.1规定要求;

  (3)除封面外,每页分别在书眉右上侧和右下角标注标准编号和页码,前言的页码标注罗马数字;

  (4)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应按规定用表格体现。

  四、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资质要求:

  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从事食品、检验等相关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审标专家组的专家主要以食品相关为主,原则上食品相关的专家人数不低于专家组总数的3/5。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组建我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待该专家库建立后,各有关单位应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正式成立后,将在福建卫生信息网对外公布。)

  (1)食品相关主要是指营养与食品卫生、食品化工、分析化学(仪器分析)、微生物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分析、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农产品(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食品工程、动物性食品营养与工程、食品加工与安全、食品营养与安全、食品工艺、食品检验(理化、微生物)等;

  (2)专家组成员中本企业或相关企业的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

  五、验证报告的要求:

  1、验证报告必须是由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中检测项目应包含标准中所列的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添加剂等主要安全性指标,并提供一份检验报告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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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阅读(559)

  附:海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条为规范本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技术审查。

  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是企业标准的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备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企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后制定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自行编制,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份代号)。

  第七条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纸质件加盖企业公章(列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体内容和主要依据)及电子版一份;

  (四)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电子版加盖企业公章一份;

  (六)备案前公示情况说明一份;

  (七)保健食品需提供监管部门批文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加盖企业公章一份(原件审核后返回);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企业在申请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网站公示;

  (二)公示内容: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包括企业标准名称、编号、企业名称、标准发布及实施日期、企业标准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等食品安全内容)及编制说明;

  (三)公示期自上网公示日起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企业标准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实名提出反馈意见。

  公示期满,企业根据公示反馈意见予以修改,对不予采纳的公示反馈意见要说明理由。企业补充、完善企业标准及相关材料后,在海南省人民政务服务中心网申请备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公示的企业标准提出最终技术性意见。

  第九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申报企业的备案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在线反馈:

  (一)不属于备案范围的直接告知;

  (二)提交的有关材料及内容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更正补充完善;

  (三)属于备案范围、且有关材料及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企业标准文本标注备案号及备案日期、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存档备查。

  企业标准备案号格式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份代号)。

  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格式为: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专用章。

  第十一条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海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加盖备案章的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号仅表明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不作为生产许可和保证企业食品产品安全的依据。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在备案有效期届满至少25个工作日前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延续备案,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备案材料。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企业标准申请延续备案的受理与备案程序适用本办法企业标准备案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问题的,均可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

  第十五条已备案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冲突的,该备案企业标准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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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阅读(564)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设定事项的法律依据

  (一)《标准化法》;

  (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13号令)。

  (四) XX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XX省质监局2009第16号公告)

  三、周期

  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规定的,于5~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受理备案部门应将资料退回企业,并给出书面意见。

  四、办理条件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起草,也可委托标准化中介机构帮助起草。

  (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凡 XX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其企业标准应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

  (四)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备案;

  (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六)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五、备案材料:

  企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1),或者,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1份,附件2);

  (二)企业产品标准纸质(2份)和电子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附件3);

  (四)标准批准发布文件(盖章1份,附件4);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附件5);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1份,附件6);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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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阅读(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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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资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1份)

  2、 标准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

  3、 标准编制说明(1份);

  4、 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1份);

  注: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不需提交1、4项及标准电子文本,已有登记证书的请提交登记证书;如有企业标准备案方面

  办理需要资料明细: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代码证复印件

  3、生产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一份,(中文说明)

  4、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技术要求,技术项目,各类应用项目等;)

  办理流程:

  编制标准(做编写过程中的记录)→审核→→填写申请资料→相关单位提交备案→受理之后5个工作日内取证

  一、明确一个问题:产品是否可以无标准生产?

  答:《标准化法》第6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二、 流通产品是否必须要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

  答:《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就需要做企业标准执行号,这个可以找我们办理

  三、有没有例外情形?

  答:《产品质量法》27条: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注:产品执行标准号属于标识的一部分,标识不用标,标准自然可以不用标)。

  引申一下:

  四、推荐标准有没有强制效力?

  答:如果在产品上标注了就具有强制效力,必须符合。见第五条。

  五、产品标注的是推荐标准,能否不完全按照此标准?

  答:不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产品质量法》第26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六、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作废了、废止了或被替代了,有何风险?

  答:一般被认定为虚假标注或者无标准生产。

  法院判决:请自行百度。

  有关规定:《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严禁无标生产。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三)企业执行已被废止的产品标准的

  如何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要求

  1、 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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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阅读(543)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一项在其发布后,负责制定的部门或单位,将该项文本及有关材料,送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案以备查考的活动。

  企业标案的作用

  企业标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三点:

  1、可以了解的制定情况,特别是便于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制定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没有,又没有行业,也没有制定企业,就可以、帮助企业尽快做企业标案。

  2、便于发现行业、地方或企业是否遵守有关强制性的情况。如果发现有违背的情况,可以及时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相应的。

  3、对于企业的产品来说,当供需双方由于产品贸生争议时,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企业产品进行仲裁和检验。这个企业,应该是已备案的,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

  为什么要申请企业产品标案呢?申请企业产品标案作用是什么呢?

  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企业产品水平,保障产品,根据《化法》、《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行业或者地方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行业或者地方的,鼓励企业制定 严于、行业或者地方的企业产品。

  三、企业是企业产品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四、制定企业产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行业和地方要求;

  (四)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六)保证产品和产品;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特征和功能特性;

  (八)食品企业产品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

  六、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和国外先进,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企业标案申请流程

  2015年开始后,各地的企业标案已经陆续可以做网上公示的流程。相较于之前的流程,时间和资料上,都简化了不少,所需的资料如下:

  1. 产品的说明书

  2. 产品的图片

  3. 产品的功能性能介绍

  4. 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5. 编写人员名单

  6. 法人号. 联系人名称,联系

  7. 申请表格1份(如附件我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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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阅读(462)

  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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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产品编写及备案服务

  我公司为企业产品标案领域企业,从事企业起草及备案(自我声明公开),包括各类工业产品、食品、食品等。

  我公司起草的性强、备案速度快,既符合备案要求,又符合产品实际。 服务对象为各行业企业。

  企业标案的正规说法是“产品企业标案”,很多人俗称为“企业产品标案”、“企业标案”、“企标备案”、“产品标案”,其实是一个意思。

  如果您的产品没有可执行的、行业,或者您的产品的技术指标高于相应的、行业,根据《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您需要为您的产品制定企业并进行标案。

  根据《化法》《质检总局 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自我声明公开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要求,实行团体、企业自我声明公开和制度,团体、企业通过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制定

  企业提供材料专家制定

  产品检验

  委托第三方对样品检验

  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会评审

  标案

  向国家标准院交材料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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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阅读(491)

   企业标标案怎么办理

  一、办理对象

  省质监局负责省属企业产品(食品、除外)和公共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器械(Ⅱ、Ⅲ类)、产品、、卫生杀虫剂、肥料、特殊化妆品和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的产品标案。 其他产品的企业的备案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的同级质监局予以明确。

  二、办理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符合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3.符合强制性的、行业和地方要求。

  4.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 5.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6.保证产品和产品。7.完整反映产品的特征和功能特性。

  三、办理

  在《化法》修订前,实行企业产品网上自我声明公开与行政备案并行,企业应当自企业产品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或销售产品之前,自主选择自我声明全文公开或行政备案程序对企业产品进行备案。

  企业产品网上自我声明公开办理单位:莫尼卡检测认证技术服务.

  四、 选择行政备案的,需以下材料(电子版):

  1.企业产品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一份,加盖企业公章,附规定格式电子

  2.规定格式的批准发布文件(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按GB/T 1.1的要求编写的企业产品纸质文本(一份,加盖企业公章,附规定格式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编制说明书(内容包括:制定的依据、贯彻相关情况,重点说明确定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的目的和依据,试验的可行性、准确性,采标情况等,属修订的,应列出新旧对比)(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5.规定格式的企业产品单(会议纪要)(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6.规定格式的企业声明(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7.专家组成员资质证明(应符合《企业产品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一份)。

  8.特殊化妆品须提交卫生部颁发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一份)。 行政备案需通过网上申请办理。请通过“网上办事大厅”()链接进入化网上办事,在线填写《企业产品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其中需要企业加盖公章或相关人员签名的申请材料应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FG文件)上传(具体包括《企业产品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批准发布文件》、《单(会议纪要)》、《企业声明》、卫生部颁发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以及专家组成员资质证书),文本和编制说明书应以电子文本形式上传。

  五、办理时限、等事宜

  1.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六、办理依据

  1.化法

  2.企业产品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

  3.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局企业产品和服务自我声明公开和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质监〔201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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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备案阅读(596)

   什么是产品执行 超市,提到这个词语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因为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超市里面的每一样商品它都会有相应的产品“执行”,那么你们知道什么是产品执行吗? 产品“执行”是规定的工业品必须执行或者推荐执行的。可分为:、地方、行业、企业等等。有的产品必须执行某种,有的产品可选择执行某种。无论是强制的还是选择的,只要一个企业声明其产品所执行的,那么产品就必须接受的约束。所以,商品上的“执行”可以是企业自行选择的,行政只能企业的产品是否执行的,并不证明企业的产品一定执行了该,但在产品检验时,应选择企业声明的执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企业?

  在经济全球化的,“得者得天下”,的作用已不只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而是企业开创市场继而市场的“排头兵”。为了适应市场竞争,了解化工作的相关知识,解决产品制定修订中所产生的问题,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而且目前很多新兴的产品还没有来得及制定或者行业,但是需要到市场上销售,就必须有相关的检测报告,因此企业必须制定符合自己产品特点的企业,并且通过企业的,才能销售。

  二、为什么要申请企业产品标案呢?

  1、 可以了解的制定情况,特别是便于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制定了。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没有,又没有行业,也没有制定企业,就可以、帮助企业尽快做企业编写并且备案。

  2、 对于企业的产品来说,当供需双方由于产品贸生争议时,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企业产品进行仲裁和检验。这个企业,应该是已经备案的,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

  3、 便于发现企业是否遵守有关强制性的情况,如果发现有违背的情况,可以及时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相应的,

  三、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类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行业和地方的,制定的企业产品;

  2、为产品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行业或地方的企业产品;

  3、对、行业的选择或补充的。

  四、企业编写需企业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法人正、反面

  3.产品使用说明书(如有请提供)把这些资料提供给我,右侧作者工艺流程(大概流程,如有请提供) 技术参数(如有请提供) 以往,企业需要到各县(市)区的质监局(现市场局)对产品标案。《江苏省企业产品自我声明公开办法(试行)》后,企业既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的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存档备查,也可以在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按照规定,企业需在产品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的形式,对企业产品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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